来源: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7月2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时代私募”)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信息
北京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发现恒德时代私募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监管措施落地:责令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恒德时代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北京证监局明确表示,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恒德时代私募的整改情况。公告同时指出,如公司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业合规警示: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核心义务
此次恒德时代私募被责令改正,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的核心环节,也是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日常监管的重点领域。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这不仅是合规要求,也是构建信任关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随着监管趋严,未来私募基金行业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合规要求将持续提升,管理人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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